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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养护管理制度培训内容?

193 2025-04-25 22:15 admin

一、药品养护管理制度培训内容?

药品养护管理制度培训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药品养护管理制度概述:介绍药品养护管理制度的背景、目的和意义,以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2. 药品养护管理责任:阐述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在药品养护管理中的职责和义务。

3. 药品养护标准:介绍药品养护管理中的各项标准,包括温湿度控制、灭菌消毒、货物堆放等方面的要求。

4. 药品养护操作流程:详细描述药品养护的操作步骤,如验收、分装、包装、标识、储存、出库等,强调操作规范和注意事项。

5. 药品库房管理:介绍药品库房布局设计和建设要求,包括库房的通风、消防、安全以及入库、出库管理等。

6. 库存管理和记录:讲解药品库存的管理方法,包括库存盘点、清理、报损和报废的程序,并强调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7. 药品质量管理:讨论药品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和方法,包括药品的质量监控、不良事件的处理、药品召回等。

8. 药品安全管理:强调药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包括药品储存的风险控制、防护措施、药品遗失和滞销药品的处理等方面。

9. 培训案例和实践演练: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践演练,加深学员对药品养护管理制度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10. 监测与评估:介绍药品养护管理中的监测和评估方法,确保药品养护制度的有效实施和持续改进。

二、药品储存管理制度培训内容?

1. 药品储存的设施和环境要求,如温度、湿度、光照、通风等;

2. 药品储存的分类管理,如高危药品、易变质的药品、易混淆的药品等;

3. 药品储存的搬运和运输方法,如轻放、避光、密封等;

4. 药品储存的记录和管理,如记录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储存位置等;

5. 药品储存的安全管理,如防火、防盗、防潮等。

此外,培训内容还应包括药品储存管理的重要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如何实施药品储存管理制度等。

三、化学药品管理与使用培训内容?

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化学药品的基本知识和安全意识:培训应涵盖化学药品的定义、分类、常见风险和危害,以及储存和运输要求等基本知识,同时强调员工对危险化学药品的安全管理和使用能力。

化学药品的标识和标志:培训应教授员工如何识别危险化学药品的标识和标志,了解各类化学药品的特殊性质和危险性,以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化学药品的安全使用方法和操作:培训应涵盖化学药品的安全使用方法和操作流程,包括正确的使用顺序、使用剂量、使用工具以及处理和储存化学药品的规范等。

应急处理能力:培训应教授员工如何识别和处理危险化学药品的泄漏、火灾或爆炸等紧急情况,包括正确的应急处理步骤、自我保护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报告等。

化学药品的储存和运输:培训应涵盖化学药品的储存和运输要求,包括存储条件、搬运和装载规范、防护措施以及与相关人员的沟通协作等。

事故预防和处理:培训应教授员工如何预防和处理危险化学药品引发的事故,包括对事故的预警、原因分析、预防措施以及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响应等。

相关法规和标准:培训应介绍国家和行业有关危险化学药品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法规和标准,使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培训评估和改进:培训应评估员工对化学药品管理与使用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能力,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改进和调整。

以上是化学药品管理与使用培训的一般内容,具体培训内容和深度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四、药品管理法培训效果评价怎么填写?

药品管理法培训效果评价应用考试成绩和实际管理效果来评价。

五、药品质量验收管理制度培训内容?

药品质量验收是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步骤之一,培训药品质量验收管理制度可以帮助人员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流程。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药品质量验收管理制度培训内容中的主题:

1. 药品质量验收的背景和意义:介绍药品质量验收在药品供应链中的重要性,以及验证药品是否符合规定标准的目的。

2. 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介绍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例如药典标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

3. 药品验收的基本原则:讲解药品质量验收的基本原则,包括合规性、有效性、灵敏性等。

4. 药品质量验收的操作流程:详细解释药品质量验收的操作流程,从接收药品、查验标识和包装到抽样送检等各个环节,包括记录要求和文档管理。

5. 药品质量验收中的关键要点:介绍药品质量验收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关键要点,如货物外观、标签和说明书、包装完整性等。

6. 质量指标和检验方法:介绍药品质量验收中常见的质量指标和检验方法,包括外观、标识符合性、有效成分含量、杂质限度等。

7. 非合格品的处理:详细说明如果发现药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应该采取的处理措施,包括退货、销毁等。

8. 验收记录和报告:讲解如何正确记录和报告药品质量验收的结果,以及相关文档的管理要求。

六、药品培训内容有什么?

药品培训的内容可能因培训对象和目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药品培训内容:

 

1. 药品基础知识:包括药品定义、分类、药理学、药效学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2. 药品法规和政策:了解药品监管的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如药品注册、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3. 药品质量管理:学习药品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体系的要求,以及药品质量检测和评估的方法。

4. 药品使用和安全:了解正确的药品使用方法、剂量、用药时间、注意事项等,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的识别和处理。

5. 疾病和药物治疗:学习不同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以及常用药物的适应证、禁忌证和药物相互作用。

6. 药品营销和客户服务:了解药品市场营销策略、客户需求分析和客户服务技巧,提高药品销售和服务水平。

7. 药品管理和库存:学习药品采购、存储、发放和库存管理的方法,确保药品的可追溯性和安全性。

8. 医疗器械和耗材:了解医疗器械和耗材的使用方法、维护和管理要求。

9. 案例分析和实际操作: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和实际操作演练,提高学员对药品知识的应用能力。

 

以上内容仅为药品培训的一些常见方面,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培训的对象、目的和时长进行调整和扩展。此外,不同地区和行业可能会有特定的药品培训要求和内容,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培训课程或咨询相关专业机构。

七、药品生产如何管理?

应该由国家药监局下属的机构适时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不记名的抽样检查,对达到规定要求的予以生产,销售归市国营医药公司统一采购和分流,取消医院的药品销售代表。

八、药品追溯管理规定?

以下是国内相关规定和要求:

《现代化药品物流体系建设规划》:提出要建立高效的药品追溯系统,规范药品流通企业的经营活动。

《医疗器械监察条例》:要求使用电子监管码作为医疗器械的唯一标识,并实行医疗器械追溯制度。

《药品管理法》:要求在药品生产、流通等环节中,实行药品的追溯和监督管理。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建立药品追溯体系,并规定了药品追溯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药品流通质量管理规范(GSP)》:药品经营企业应建立药品流通追溯制度,并规定了药品追溯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药品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并确保药品生产、流通、销售环节的完整性。药品追溯系统应记录药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流向等信息,以便在出现药品质量问题时进行追溯和排查。此外,药品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采购、储存、装运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药品追溯体系的有效运转。

九、药品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第三条 本规范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药品的专营或兼营企业。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质量领导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建立企业的质量体系,实施企业质量方针,并保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第六条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七条 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和验收、养护等组织。药品检验部门和验收组织应隶属于质量管理机构。

第八条 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第九条 企业应定期对本规范实施情况进行内部评审,确保规范的实施。

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第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中应有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能坚持原则、有实践经验,可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 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从事验收、养护、计量、保管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或一定的文化程度,经有关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在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应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第十七条 企业应定期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或培训,并建立档案。

第三节 设施与设备

第十八条 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营业场所应明亮、整洁。

第十九条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库区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污染源,并做到:

(一)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有顶棚。

(二)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库房。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三)库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

第二十条 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二十一条 仓库应有以下设施和设备:

(一)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二)避光、通风和排水的设备。

(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

(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六)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等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 储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专用仓库应具有相应的安全保卫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配置相应的检验仪器和设备。经营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应设置中药标本室(柜)。

第二十四条 有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符合卫生要求的验收养护室,配备必要的验收和养护用工具及仪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 对所用设施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六条 分装中药饮片应有符合规定的专门场所,其面积和设备应与分装要求相适应。

第四节 进  货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把质量放在选择药品和供货单位条件的首位,制定能够确保购进的药品符合质量要求的进货程序。

第二十八条 购进的药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二)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

(三)除国家未规定的以外,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四)包装和标识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

(五)中药材应标明产地。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首营企业应进行包括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审核由业务部门会同质量管理机构共同进行。除审核有关资料外,必要时应实地考察。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首营企业进货。

第三十条 企业对首营品种(含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应进行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况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三十一条 企业编制购货计划时应以药品质量作为重要依据,并有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参加。

第三十二条 签订进货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

第三十三条 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货记录按规定保存。

第三十四条 企业每年应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

第五节 验收与检验

第三十五条 药品质量验收的要求是:

(一)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药品、销后退回药品的质量进行逐批验收。

(二)验收时应同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三)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四)验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五)验收首营品种,还应进行药品内在质量的检验。

(六)验收应在符合规定的场所进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三十六条 仓库保管员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收货。对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等情况,有权拒收并报告企业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的药品检验部门承担本企业药品质量的检验任务,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

第三十八条 药品检验部门抽样检验批数应达到总进货批数的规定比例。

第三十九条 药品质量验收和检验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药品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收集、分发和保管。

(二)抽样的原则和程序、验收和检验的操作规程。

(三)发现有问题药品的处理方法。

(四)仪器设备、计量工具的定期校准和检定,仪器的使用、保养和登记等。

(五)原始记录和药品质量档案的建立、收集、归档和保管。

(六)中药标本的收集和保管。

第四十条 企业应对质量不合格药品进行控制性管理,其管理重点为:

(一)发现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上报。

(二)不合格药品的标识、存放。

(三)查明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分清质量责任,及时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

(四)不合格药品报废、销毁的记录。

(五)不合格药品处理情况的汇总和分析。

第六节 储存与养护

第四十一条 药品应按规定的储存要求专库、分类存放。储存中应遵守以下几点:

(一)药品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中。

(二)在库药品均应实行色标管理。

(三)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药品应控制堆放高度,定期翻垛。

(四)药品与仓间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

(五)药品应按批号集中堆放。有效期的药品应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并有明显标志。

(六)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之间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七)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

第四十二条 药品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保管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

(二)检查在库药品的储存条件,配合保管人员进行仓间温、湿度等管理。

(三)对库存药品进行定期质量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取干燥、降氧、熏蒸等方法养护。

(五)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和在库时间较长的中药材,应抽样送检。

(六)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复查处理。

(七)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的药品等质量信息。

(八)负责养护用仪器设备、温湿度检测和监控仪器、仓库在用计量仪器及器具等的管理工作。

(九)建立药品养护档案。

第七节 出库与运输

第四十三条 药品出库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药品出库应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建立双人核对制度。

第四十五条 药品出库应做好药品质量跟踪记录,以保证能快速、准确地进行质量跟踪。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六条 对有温度要求的药品的运输,应根据季节温度变化和运程采取必要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第四十七条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危险品的运输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由生产企业直调药品时,须经经营单位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发运。

第四十九条 搬运、装卸药品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外包装图示标志要求堆放和采取防护措施。

第八节 销售与售后服务

第五十条 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单位。

第五十一条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销售人员应正确介绍药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

第五十三条 销售应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销售票据和记录应按规定保存。

第五十四条 因特殊需要从其他商业企业直调的药品,本企业应保证药品质量,并及时做好有关记录。

第五十五条 药品营销宣传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的内容必须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使用说明书为准。

第五十六条 对质量查询、投诉、抽查和销售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七条 企业已售出的药品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追回药品和做好记录。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 管理职责

第五十八条 药品零售和零售连锁企业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

第五十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六十条 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记录。

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第六十二条 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

第六十三条 药品零售中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十四条 企业的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

第六十五条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营业等工作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工作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六十六条 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第三节 设施和设备

第六十七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并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企业的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第六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配置以下设备:

(一)便于药品陈列展示的设备。

(二)特殊管理药品的保管设备。

(三)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保管的设备。

(四)必要的药品检验、验收、养护的设备。

(五)检验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六)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七)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八)经营中药饮片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第六十九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中心,其仓储、验收、检验、养护等设施要求与同规模的批发企业相同。零售连锁门店的药品陈列、保管等设备要求应与零售企业相同。

第四节 进货与验收

第七十条 企业购进药品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合法的企业进货。对首营企业应确认其合法资格,并做好记录。

第七十一条 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第七十二条 购进药品的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

第七十三条 购进首营品种,应进行药品质量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七十四条 验收人员对购进的药品,应根据原始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批验收并记录。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机构检验。

第七十五条 验收药品质量时,应按规定同时检查包装、标签、说明书等项内容。

第五节 陈列与储存

第七十六条 在零售店堂内陈列药品的质量和包装应符合规定。

第七十七条 药品应按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和储存:

(一)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与一般药品应分开存放。

(二)药品应根据其温湿度要求,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存放。

(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四)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存放。

(五)危险品不应陈列。如因需要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危险品的储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存放。

(六)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

(七)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防止混药。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字。

第七十八条 陈列和储存药品的养护工作包括:

(一)定期检查陈列与储存药品的质量并记录。近效期的药品、易霉变、易潮解的药品视情况缩短检查周期,对质量有疑问及储存日久的药品应及时抽样送检。

(二)检查药品陈列环境和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对各种养护设备进行检查。

(四)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质量负责人汇报并尽快处理。

第七十九条 库存药品应实行色标管理。

第六节 销售与服务

第八十条 销售药品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

第八十一条 销售药品时,处方要经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职称的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审核、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第八十二条 药品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和卫生,出售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八十三条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限量供应,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

第八十四条 企业应在零售场所内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企业还应设置意见簿和公布监督电话,对顾客的批评或投诉要及时加以解决。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企业主要负责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指其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指其最高管理者。

首营企业:购进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

首营品种:本企业向某一药品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药品。

药品直调:将已购进但未入库的药品,从供货方直接发送到向本企业购买同一药品的需求方。

处方调配:销售药品时,营业人员根据医生处方调剂、配合药品的过程。

第八十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十、药品gap管理规范?

在药品里GAP指的是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英文名为Good Agricultural Practice for Chinese Crude Drugs。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为规范中药材生产,保证中药材质量,促进中药标准化、现代化,制订本规范。

GAP共十章五十七条,其内容涵盖了中药材生产的全过程,是中药材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生产中药材(含植物药及动物药)的全过程。《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于2002年3月18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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